关于《永州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永州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详见下方附件)。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村镇建设管理科。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履行属地政府责任,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下同)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参与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下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应急管理、水利、教育、文旅广体等部门,依法依职责做好农村住房规划审批、宅基地审批、经营使用等方面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建房村民对自建房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时,应当签订《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1)。住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依法承担对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等相关保护规划,规避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等危险区域,并考虑消防安全等要求,新建房屋附近应有能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道路。鼓励村民在规划的集中居住点进行选址建房。

  第七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做好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批准书核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查房屋选址是不是满足计划要求、是不是真的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严控切坡建房,对确需切坡的,应指导建房村民按照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

  村民委员会负责会同村民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初步选址,在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选址;指导村民签订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八条县级自然资源、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织排查并公布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选址避开危险区域。

  第九条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技术力量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编制并适时更新体现乡村风貌特色的农村住房通用图集,免费供建房村民选用。

  农村住房建设可选用农村住房通用图集,也可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偏远山区、经济条件较差的村民,可委托持证乡村建设工匠设计建房草图。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审批时,应当对农村住房建设设计图纸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建筑结构、抗震措施、消防安全等方面是否符合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和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公示制度,免费制作公示牌,并在开工放线到场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设立。公示内容应包括建房的基本信息、各方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粘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房设计图等复印件,公布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建房村民应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物料提升机等起重设备使用前,应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

  县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对钢筋、水泥、砌体等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和抽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楼层和楼梯间临边应当按要求设置安全护栏;鼓励采用钢管材质的外脚手架,外架基础需硬化处理,外架首层及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外立面应挂好安全网。

  第十六条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抽查、巡查、检查机制,强化施工过程监管。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新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工作,每年随机抽查的住房数量不得少于当年新建农村住房总量的20%,集中抽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抽查建设程序、建筑材料、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形成抽查报告报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建立台账存档。对违法违规施工的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定期巡查和“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建立巡查和到场台账备查。巡查中,应当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基坑、脚手架、支模架、起重机械设备、临时用电等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周对新建农村住房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建房村民应当支持和配合抽查、巡查、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也可委托他人组织验收。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不得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八条建房村民或其委托人应当组织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干部组成验收组对房屋进行竣工验收。有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

  (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具备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三)承揽人在住房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一)提出申请。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和地点提前告知或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

  (二)实地查验。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应组织验收组实地查验农村住房质量,重点检查抗击地震的措施是否合适,墙体、楼板是否有明显裂缝,外墙、窗、厨房、厕所、屋面是否有渗漏现象等。

  (三)形成结论。验收组对农村住房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并达成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一致意见。验收组成员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存在需整改情形的,应依法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成员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形成的《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表》(附件3),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作为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住房档案,档案应当包括户主和承揽方基本情况、设计图纸、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审批、施工合同、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资料,确保质量安全责任可溯。

  第二十四条农村住房改扩建是指村民对原有房屋实施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

  第二十五条农村住房改扩建应参照新建住房进行管理,其规划审批、宅基地审批、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应参照新建住房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住房,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建房村民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拥有相对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二)已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旧房主体没有全部拆除的房屋。2020年以前的老旧房屋应按规定补办规划、用地相关手续。

  (四)不得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和使用;不得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通风、采光、排水和正常通行,并征得相邻村民同意的。

  (六)农村改扩建住房的总建筑层数、总建筑高度、总宅基地面积等,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农村房屋在以下区域的,不允许改扩建,且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告知建房村民。

  第二十八条农村改扩建住房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改扩建住房的资料一并纳入原建房档案合并管理,确保住房改扩建的全过程信息可追溯。

  第二十九条县级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应以加层住房为重点,加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指导,开展抽查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管理,并及时督促改扩建房屋村民及施工方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村住房改扩建行为进行指导与监督,加大对擅自改扩建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旅游景区等房屋租赁频繁、人员密集、建设主体混乱地区的农村住房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杜绝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加层、破坏承重结构改造建设等情况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农村住房原则上不得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确需改变用途用作民宿(酒店)、商店、作坊、幼儿园等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有相关经营项目需经许可的,应按规定办理许可审批。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住房应进行质量安全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未通过质量安全鉴定的农村住房擅自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市、县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教育、文旅广体等主管部门,应当依职责做好农村住房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农村住房组织开展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或出租活动,并报告县级市场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建立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对排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农村住房,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应承担整治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将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纳入到日常督查范围。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村民委员会应督促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完成隐患整治。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对以下既有农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第三十五条对排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住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台账,及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或本地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性鉴定,并及时将房屋安全隐患情况告知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引导其搬离危房。

  第三十六条农村住房拆除前应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并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村民及村民委员会应充分考虑房屋拆除对毗邻建筑的影响,告知毗邻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必要时先组织相关人员和财产转移。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住房拆除工作,并落实安全防护和警戒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农村建房审批机制;应当将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村建房图集编印、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建房安全知识宣传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充实管理力量;应当理顺联合执法职能,建立日常巡查和调查处理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第三十八条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乡村建设工匠进行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颁发合格证书,建立信用档案。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库,鼓励以乡镇为单位,整合工匠资源,组建施工队伍,保障农村建房需求。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聘请乡村建设工匠作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印农村建房安全常识图本,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农村建房。农村建房安全常识应纳入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内容,提升工匠安全意识。

  第四十条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开展质量安全专业知识培训,提升监管水平。

  第四十一条各地可组织开展农村建房设计大赛、“三师”(规划师、设计师、工程师)下乡等活动,为农村建房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十二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做好全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推广工作,实行农村建房全生命周期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具体操作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一、依法依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公示牌,签订施工协议后,再启动建设。

  二、建设施工任务委托给取得培训登记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并及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时所提供的设计图施工,如确因需要作出变更的,及时将变更后的设计图报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审核。

  五、监督农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单位建设行为和施工现场作业活动,督促其按设计图纸、合同要求施工,并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背合同约定行为予以制止,并按规定报告村民委员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

  六、落实建房信息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周围群众的监督,如房屋建设活动对毗邻住房居住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提前告知并妥善解决。

  七、自觉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指导,认真整改检查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

  八、自觉做好房屋使用期间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整治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房屋出现重大险情时,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和安全警示,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不擅自对已建成房屋进行改扩建或改变其用途。

  九、落实“一户一宅”要求,新建住房竣工验收之后,及时完成对原危旧房屋的处置,确保“危房不住人”,并就因危旧房管理不当而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永州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协调一致对 (农村住房全称)签订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1.属于保修范围及期限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7日之内组织维修,乙方没有在约定期内派人维修的,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

  2.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农村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分析原因,出具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本质量保修书,由建房村民、承揽人在竣工验收之前共同签署,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主办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