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公布一批“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电子秤、加油机等民生计量的经销和使用,加强民生计量监管,切实保障众多购买的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计量消费环境,遵义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在全市范围开展电子计价秤等民生计量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深化“缺斤短两”专项整治成效。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加强自律、诚信经营,现公布2024年一批民生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接问题线索转办函,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遵义市习水县某能源公司使用某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加油机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类型加油机涉嫌可以破坏计量准确度,经现场检定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该公司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3台检定不合格的燃油加油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共计5611.64元。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道真某食用菌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收购食用菌的电子汽车衡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电子汽车衡无检定标识,其准确度存在问题,该公司未依规定申请检定电子汽车衡、使用失去应有准确度电子汽车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十一条、《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和《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电子汽车衡控制管理系统、称重显示器系统并处罚款。目前企业与菇农达成和解,企业主动补偿菇农26.8万余元。

  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仁怀市中枢街道城南农贸市场的某水产经营部做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未经计量测试所检定,电子计价秤无厂商铭牌等信息,经仁怀市计量测试所现场检定为不合格。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用于违法经营的电子计价秤、没收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1000元。

  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汇川区长春路添阳农贸市场某经营户所用计量器具(电子秤)做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检定发现,该经营户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不合格,呈现短斤少两计数。当事人在购买电子秤后通过密码设置,将电子秤设置为计量及贸易结算金额出现偏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现场查获违规计量电子秤一台,没收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1000元。

  接市民来电反映凤冈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超市销售猪肉有一定的问题,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对该超市肉类销售区包装销售的猪肉、猪舌等进行计量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计量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现场检定合格,但包装销售结算后的猪肉结算量0.184kg与实际量0.178kg,偏差0.006kg(6g);猪舌结算量0.390kg与实际量0.374kg偏差0.016kg(16g)、肥肉结算量0.398kg与实际量0.384kg偏差0.014kg(14g),存在结算量与实际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了《零售商品称重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其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商品量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并处罚款2000元,督促该商户立即整改,停止销售结算量与实际量不符的包装猪肉。

  在整治期间,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对快递行业经营主体进行全方位检查,在检查某快递有限公司门店,发现该公司涉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重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责令该店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500元。

  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播州区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计量专项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使用电子秤对正在出库的蔬菜进行称重,但其中正在称重的两台电子秤TCS-300未见检定合格标识,也不能提供已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证书。经调查,该公司购进的10台电子秤,其中8台已检定、2台未检定。该公司将2台未检定的电子秤直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对配送的蔬菜进行称重,称重结果作为该公司与签约单位双方价款结算依据。该公司使用的电子秤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非自动衡器,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了《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元。

  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巡查时,对杨某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台秤做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电子台秤通过操作“2020加去皮密码”可实施计量作弊,称重1000克按“1”键显示1050克,按“2”键显示1100克,按“3”键显示1150克,按“4”键显示1200克。杨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电子台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场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并处罚款1500元。

  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正安县某镇卫生院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卫生院正在使用的一台超声彩色多普勒诊断仪,设备上贴有检定合格证,但现场查验该设备已超过检定周期。经查,该卫生院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用于检查收费,其行为违反了《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中心不得接着使用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没收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共7000元。

  在专项整治检查时,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太阳城购物广场某珠宝店做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店内摆放着电子天平JJ-300,该电子天平未加贴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标志,该店铺现场没办法提供计量检定相关有效证书,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查,该电子天平是当事人对到店加工的金、银材料来称重时,与顾客确认金、银饰品重量时使用。该店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店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500元。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赤水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赤水市天台镇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其使用的自动衡器(地磅)显示器上张贴的贵州省强制检定合格证已超过有效检定期,且该经营场所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时间长达3个月,没办法提供有效检定报告。该合作社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使用该计量器具,并处罚款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