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于2022年11月23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建设工程完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9〕2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质〔2019〕16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逐步优化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建质〔2022〕117号)等文件要求,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反映存在的问题,深化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改革,进一步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统一网络工作平台,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出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任部门分别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各类单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的联合验收新模式。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涉及国家安全项目验收(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档案等验收事项和工程完工验收备案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备案与联合验收合并办理,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其他验收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须在联合验收前由建筑设计企业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验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项。

  其他验收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要按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简化验收流程,在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积极主动指导建筑设计企业按相关规范完成各类检测等各项验前工作,并在联合验收前完成验收。

  (一)工程建设项目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工,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经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规定》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琼建科〔2019〕82号),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二)工程建设项目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完工规划验收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三)工程建设项目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定要求完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齐全完整,具备消防验收条件;

  (四)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人防设施、设备检验测试合格,满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五)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已按国家安全事项要求和设计图纸完成相关联的内容,设施、设备检验测试合格,满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六)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已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通知》(琼档字〔2021〕15号)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防空、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共同成立三亚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小组,小组组长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各验收事项的分管职能部门依据受验项目的规模和建筑设计企业实际的需求,限期组织有关人员有序开展现场查验工作,汇总“工程完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事项的意见,签发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小组按照建筑设计企业自愿原则,在主要施工阶段及重点节点主动介入,可通过抽调技术骨干、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邀请专家等方式为项目提供验前技术指导服务,将问题在前端消化解决,最大限度减少验收环节的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防空、国家安全、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参与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将消防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纳入建筑工程实施工程质量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依法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联合验收事项审查,出具专项审查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职责:依法执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联合验收事项审查,出具专项审查意见。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责:依法执行“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联合验收事项审查,出具专项审查意见。

  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职责:依法执行“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联合验收事项审查,出具专项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主管部门职责: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并联推送验收任务,统一出件送达,规范窗口运作。

  各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已经委托或下放到各区政府、产业园区等部门实施的,各区政府、产业园区等部门也要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指导工作。各产业园区可结合本文件精神及真实的情况,制定园区竣工联合验收方案。

  工程项目符合联合验收条件后,由建筑设计企业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或综合服务窗口提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2)进行申请,并按《联合验收材料清单》(附件1)提交相关验收申请材料。建筑设计企业可结合实际需要在提交申请表前邀请相关验收主管部门提供验前指导。

  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后,分别送达各验收主管部门。各验收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建设项目是不是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反馈至综合服务窗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各验收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并送达建筑设计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各验收主管部门出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应载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法律依据、救济途径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应载明需要补正的内容、法律依据、补正时限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具备验收条件(或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各验收主管部门出示受理通知书提交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并向建筑设计企业送达受理通知书。统一受理后,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综合协调建筑设计企业及各验收主管部门确定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启动联合验收。各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真实的情况,对项目的总体或部分同步并行开展现场验收。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前提下,因提交的申报材料中非关键性材料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允许申报人承诺限期补全后先行容缺受理;申请人未按承诺时限补齐所有容缺容错材料的,办理部门应当撤销申请事项并退回其申报材料;在办理过程中有失信行为的,失信年度内不再对其实施容缺受理。

  各验收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并分别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反馈至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验收主管部门对各自验收的意见负责。

  对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各专项验收意见,并出具《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交由综合服务窗口送达建筑设计企业。建筑设计企业持《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销售等后续手续。

  对专项验收不通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示不予通过验收决定书,交由综合服务窗口送达建筑设计企业。出具的不予通过验收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通过的法律依据、整改意见、技术建议、救济途径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整改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间。建筑设计企业整改完成后,向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已经通过专项验收的事项不再重复提交材料,专项验收结果继续保留有效(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3)。

  八、本办法自2023年2月12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1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