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1〕518号)要求,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的最终用户用电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市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电价标准。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出台的电价政策。自2021年9月1日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另外的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最终用户,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最终用户,电费由最终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一)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严格执行宁夏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中对应电价。

  (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按“基准电价×(1+线损率)”方式形成。线-(上一年度全部最终用户到户电量之和+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量+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用电量)/上一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结算电量,线%。存在多级非电网直供电情况的,各级用户执行的线损率合计不允许超出最大线损率。以下为不同用户基准价的确定方式:

  1.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工商业及农业生产用户。基准价按上一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电价确定,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电价标准,基准价作同幅度调整。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负责测算基准价,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向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及用户公布,并在相关手机app(“网上国网”APP)及缴费通知单中注明当期的基准电价。

  2.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居民及农业排灌用户。基准电价分别按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对应电压等级的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农业排灌用电电价执行。

  (四)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按上述类别预交电费,年底可根据当年电费实际收支情况做清算,多退少补。

  三、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内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电力最终用户和社会各界对有关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做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