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称号:湘乡市某电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转废气污染防治设备适用环境污染事例
2023年5月17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法律人员对湘潭某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涉气企业法律查看,经查看发现:该公司镀银出产线处于出产状况,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备搜集体系已敞开,但碱水喷淋设备未运转,废气未经喷淋处理直接外排。
该公司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则,一起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则(2021版)》表5-1的裁量规范,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责令湘潭某电镀有限公司当即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对其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备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将案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企业应当紧记主体职责、加强内部办理,保证污染防治设备的正常运转,各类污染物安稳合格排放。单个企业环保办理混乱,在日常出产经营活动中不注重对污染防治设备的日常办理和保护,不仅为本身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支付沉重价值,一起对环境质量形成必定的影响。生态环境法律部分将继续对违法排污企业坚持高压态势,法律必严,违法必究,以严峻有用的法律助推处理人民群众关怀的杰出环境问题,为湘乡市空气质量保驾护航,切实增强市民的取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