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鸡西市麻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检时对鸡西市某石墨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在执法人员检查到该企业尾矿库附近时发现,该企业正在向外环境排放浑浊污水。执法人员当即要求企业负责人配合开展调查询问。
鸡西市麻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一定的调查询问和追查溯源,发现排水的位置为企业紧靠尾矿库右侧的清水池。因企业清水池涉嫌占用耕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山分局要求该企业恢复耕地,需要将企业清水池拆除。又因进入雨季,企业清水池中有存留清水,没有办法进行回填施工,需要处理。因企业培训管理不当,导致该企业工人认为清水可向外环境进行排放,于是利用自吸泵将清水池内沉淀水通过水管排入厂区内雨洪沟,(后经雨洪沟流向鸡西市麻山区外环境地表水体)未正常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要求,将废水排入尾矿库循环使用。
2023年6月26日,鸡西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组对“鸡西市某石墨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案”进行了立案审查。经集体讨论,该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拟对该企业作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金贰拾柒万壹仟元整(271,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尾矿库是矿山企业最大的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是矿山选矿厂生产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合理建设使用尾矿库可以有效的预防尾矿向自然环境任意排放。在本案中,既存在企业需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拆除清水池的客观原因,又存在企业因培训管理不当,导致工人将清水池内沉淀水通过水管排入外环境的主观原因。
对于该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在对辖区内企业组织巡查检查时,要及时要求企业组织管理和岗位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帮扶。在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充分的发挥行政处罚的“罚教合一”原则,引导教育当事人完善自身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当事人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要求当事人自觉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做到自觉守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