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浦北县泉水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的批复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钦州市行政审批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审批项目核准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浦北县泉水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的批复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浦北县泉水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的批复

  你公司报来《浦北县泉水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委托广西一站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报告书》进行评审,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拟建浦北县泉水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代码:-04-01-497778)位于浦北县工业集中区(林木循环经济产业园泉水片区)西南面,设计污水处理规模为1500m³/d。污水处理采用“粗格栅及调节池+细格栅及沉砂池+水解酸化+MBBR工艺+二沉池+絮凝沉淀+气浮+紫外消毒工艺”。项目处理污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尾水经长20m管径DN200波纹管,汇入浦北县泉水镇污水厂排水井,与浦北县泉水镇污水处理厂尾水一同经长35m×宽1.5m×高1m明渠排至张黄江。本项目厂区出水计量槽出水水面标高为22.35m,入河排污口明渠终点处标高为21.80m。

  2.项目排污口位于张黄江左岸。地理坐标为东经109°26′56.50″,北纬21°53′74.50″,排污口分类为混合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明渠,受纳水体为张黄江。

  项目排污口至张黄江与南流江汇合口段(张黄江张黄工业农业用水区)限排总量为COD:118.01t/a、NH3-N:13.06t/a,张黄江张黄工业农业用水区(即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现状主要污染物入河量为COD17.52t/a,NH3-N2. 34t/a;本项目COD入河量为27.38t/a、NH3-N入河量为2.74t/a;本项目叠加浦北县泉水镇污水处理厂尾水主要污染物,张黄江张黄工业农业用水区主要污染物入河量COD44.9t/a、NH3-N5.08t/a,污染物入河量小于水功能区限制排放总量,符合张黄江工业农业用水区限制排污总量要求。

  项目污泥脱水机房和污泥库、应急池未建设完毕,且园区目前雨污分流未完善,污水中水质不稳定。

  本项目用地类型为污水处理厂用地,项目用地符合园区用地规划。项目一期污水处理能力1500m³/d,与园区规划的处理规模:近期日处理污水量为1500m³/d相符,处理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张黄江。在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的情况下,可确保片区废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确保受纳水体张黄江水环境质量满足《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838-2002)Ⅲ类标准,项目的建设符合《浦北县工业集中区总体设计(2018-2035)》相关要求。

  1.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服务区的卫生管理,生活垃圾污水做处理后排放或农用,禁止直排入河。

  2.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管理,防止漏油对河流的污染,因机器养护而换下的废油要集中处理,严禁随意排放。

  本项目排污采用明渠排污,尾水不会直接入渗地下含水层对地下水系统乃至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本项目污水处理厂设1座事故应急池,可收集6h的废水,大多数都用在暂存事故状态下的污水并在回到正常状态后由泵抽回处理,从源头控制污水超标导致的水污染环境事故。如遇特殊情况如洪水期无法排水时,本项目应及时切断出水池的出口,必要情况下停止接纳各企业尾水,要求企业暂停生产。

  基本同意《报告书》分析预测污染物在达标排放和事故排放时对水功能区水质、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区域和影响程度的结论,同意你公司依据《报告书》中所列排污口规模、设置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设置项目入河排污口。

  (一)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工作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进行,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建议和措施,按规定安装和完善尾水排放在线检测设备设施,加强项目运营期间污水处理,处理效果监测以及尾水入河排放管理,严控污水厂尾水中BOD5、COD、SS、NH3-N、TN、TP、pH等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防止主要污染物超标准、超限排总量等违规排放情况出现,确保尾水排放区水质稳定并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三)确保尾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不超限制总量排放;重视事故防范、事故应急设施建设,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组织机构,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提升环境风险应急能力。

  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出现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向我局以及水环境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报告。若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排放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发生明显的变化,需重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并报我局审批。